最近,重庆市大足县法院邮亭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细心的法官意外发现离婚案件的被告李召德,冒名李召财在永川监狱服刑。狡猾的李召德因为贩毒被大足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刑两年,正在服刑的李召德做梦也没有想到假冒他人姓名坐牢就这样被发现了。发现假冒他人姓名坐牢,法院如何纠错?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定。
由于被假冒的人正在外地打工,根本不知道姓名被假冒,不可能提起申诉。检察院不清楚情况,不可能抗诉。只有法院通过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进入刑事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但是,《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这一章却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假冒他人姓名被发现是进入再审的理由,进入再审后,应当怎么样改判也没有规定?
大足县法院认为,在《刑事诉讼法》缺乏明确规定时,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假冒他人姓名被发现属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因为犯罪主体错误,涉及犯罪构成要件有误,通过本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入再审。法院再审后,撤消原判,依照查明的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直接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接下来,人民检察院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按其自报的姓名判刑,该犯罪嫌疑人在执行中发现其真实姓名后,应当怎么办?《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没有规定怎么处理,不能不说这是立法的一个漏洞,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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