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病科研单位一位研究人员,写了篇论文想投一家学术刊物发表,为了确保文章能发表,于是把该领域一名著名专家的名字署在他的名字前边。论文发表后,这名专家认为论文的作者侵犯其姓名权,欲寻求法律解决。请问: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姓名权?如何处罚?读者周宣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姓名的命名权,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别名、笔名、艺名等,任何人无权干涉;2、姓名的使用权,即公民有权独立使用自己的姓名;3、姓名的变更权,即公民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而侵犯姓名权的主要方式有:1、干涉他人姓名权,如禁止他人改名等;2、盗用他人的姓名,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3、假冒他人姓名,指冒充他人名义进行活动。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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