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官员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于姓名中的生僻字给身份证制发带来诸多问题,有关部门已对4600个生僻字进行了编码造字,原来因姓名用字无法实现电脑输入而未能办理身份证的公民,短期内将能够获领身份证件。该官员进一步透露,公安部正在起草姓名条例,以限制公民的姓名用字范围。
在现代法治国家,身份证件正如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入门证”一样,大到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行使,小到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须臾不可缺少。可以说,身份证件就是公民在现代社会网络结构中的物化代表。
某个公民可能同时使用多个名字,但是身份证上的用名将是他最重要的名称代号。
因此,身份证上的姓名权才是公民姓名权中真正有意义的核心部分。
不过,限制公民身份证的姓名用字,可能会影响到这一权利的实现。我们享有姓名权,意味着我们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来自外界不当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无疑,除非某种对姓名权的干涉是有法律依据的,否则,难免有侵犯姓名权之嫌。而且根据法理,这种作为干涉依据的法律之位阶必须高于或者至少相同于《民法通则》,否则,任何对于姓名权的干涉或者限制都很难说是合法的。
其实,姓名用字不仅是公民个人之代称,它还有两个看似微小实则不容忽略的文化意象:一方向,这个意象属于个人层次,古人讲:“名以正体,字以表德”,它蕴含了个人的人生向度和旨趣;另一方面,这个意向也是社会历史层面的。我们大抵都有这样的体会:在现代生活中,部分古汉字及其背后的旨趣似乎渐成遥远的绝响,而有些生僻汉字的读音和意思,正是借助某一个人的姓名才由生疏而熟稔的。在要求常人阅读古籍已成奢侈之谈的今天,如果我们还能够有机会偶尔通过姓名用字,多多少少再次重识与回味那些饶有古风的汉字,不啻于在不经意地启发了一次次的文化精神复苏。
可能惟一不美妙的是,姓名中生僻汉字的信息化处理,的确会给有关方面的工作带来困难。然而,正如有关人士质疑的那样:既然已经能够对4600个生僻字进行编码造字,这证明在技术手段上,我们现在有办法解决“生僻汉字如何实现电脑输入”的问题,不妨按此思路,对更多生僻的姓名用字进一步做出适当处理。至于因此多花费的公共管理开支,完全可以由有关公民个人按价补偿:国家尊重你的姓名权,你可以依法决定和改变你的姓名用字,但倘若你选择了使用生僻汉字取名,因而对公共开支造成了多余的负担,你便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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