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毛笔店原是一家老字号毛笔店。1954年,李某毛笔店加入另外一家制笔社。1983年,这家制笔社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李某商标,2001年更名为李某笔业有限公司。2002年8月,李某的5个子女以李某笔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李某的名字作为产品的名称注册,同时还使用李某的名字作为产品的注册商标,将李某的名字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李某笔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得让与或抛弃。李某已于1966年8月去世,其人身已不复存在,其所享有的姓名权也就随之终结。李某的5个子女无权取得其父的姓名权而成为该姓名权的合法所有人,李某的子女
以此诉称这家公司侵犯了其父的姓名权不能成立。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李某5名子女的诉讼。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得让与或抛弃。李某已于1966年8月去世,其人身已不复存在,其所享有的姓名权也就随之终结。李某的5个子女无权取得其父的姓名权而成为该姓名权的合法所有人,李某的子女
以此诉称这家公司侵犯了其父的姓名权不能成立。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李某5名子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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