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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输了官司

2008-01-03 16:00:49 作者:azg168 风水网
    两人共同出资办公司,一方假冒签名延续经营
  侵犯姓名权输了官司
  一对从美国留学归来的好友在深圳合资创业,但在公司经营期届满之时,那名现在美国的股东发现对方用自己的名字在工商部门登记延续了经营时间,而自己却蒙在鼓里。福田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了此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确认以原告名义在公司以2000年的股东会议权益和变更登记文件上的签名无效。
  据本案的原告林某介绍,1994年,他与好友王某一同从美国归国创业,几经考察选定了深圳作为他们的创业大本营。同年5月4日,他们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了“深圳市洛泰克实业有限公司”,由二人各出资100万元,经批准,洛泰克的经营期限为6年,即至2000年5月4日止。后来林某又回到美国另设立了一家公司,生产同一种产品,打算等“洛泰克”到了经营期限即结束经营。但结果却令林某非常意外,有人竟然假冒他的签名在“洛泰克”经营期限届满之前,又申请延长了公司的经营期限,并进行变更登记。于是,他以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起诉,合作伙伴王某成为被告。
  庭审中,被告王某首先承认在原告指控的这些文件上的签名确是冒名签署的,但事过境迁,已经记不起是谁签的。其次,原告参股的公司经营延期,对原告的收益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原告的权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所以这种侵权起诉并不符合侵权纠纷的法定特征。
  法院认为,原告一直在国外,公司由被告负责,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份文件上的签名是被告所签,但公司的日常事务由原告负责,并且工商登记是他安排的。原告认为自己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只需要证明被侵害的事实。被告如认为不是自己侵权,有义务举证。被告虽认为有电话传真往来说明原告有授权的意思表示,但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可以推定被告是侵权的实施者,故作出以上判决。

  

  新闻录入员:程琴 (共计 6577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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