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夫不给女儿的抚养费,前妻一怒之下改变女儿的姓名,女儿随继父姓。前夫认为,前妻在未征得他的同意下,擅自改变女儿的姓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昨日,市民张先生前往蓉城律师事务所咨询,并正式聘请律师要求前妻恢复女儿的姓名。
昨日,记者从蓉城律师事务所获悉,1999年,家住外化成小区的张先生和苟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女。去年8月,因感情破裂,苟女士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张先生和苟女士离婚后4岁的女儿跟随苟女士生活,张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随后,苟女士与一位姓黄的先生再婚。从今年4月起,张先生由于手头紧张,突然停给了女儿的生活费,苟女士多次向张先生索要均无果。7月底,苟女士一气之下,把女儿的姓改跟后夫姓,并打电话告诉前夫:从此以后女儿与他没关系。
据张先生称,当时他给前妻说,他一时手头紧,暂时无法给女儿抚养费,以后会一起补偿。没料到前妻未经他同意就擅自更改女儿姓名。张先生认为,前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利,并对他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要求苟女士恢复女儿的姓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苟女士则称,在张未尽女儿的抚养义务时,她多次催讨未果并向他提出更改女儿姓氏,张当时口头同意了。“我怎么侵犯了他的权利?我是女儿的母亲,而且法院判决女儿跟我,所以我有权决定女儿跟谁姓。”
蓉城律师事务所王劲夫律师认为,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父母的合法权利。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更改孩子的姓氏,应征得对方的同意。不然,就侵犯了对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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