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所使用姓名的真实性的活动。姓名公证的内容包括:证明现用名、别名、曾用名。
申办姓名公证,当事人应到本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申请办理姓名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曾用名或别名。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有关姓名的证明材料。
3. 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新闻录入员:程琴 (共计 657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