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日前,绥中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当事人未征得孩子父亲同意,擅自改变女儿姓名的案子,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恢复其生父姓。
家住绥中县城乡接合部的赵某与王某于2003年经绥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离婚。离婚后,婚生女儿王丽随母亲生活,父亲王某每年给付抚养费1200元。赵某离婚后不久,与薛某结婚,薛某婚后对王丽像亲生女儿一样,使赵某很是感动。于是,在2004年9月,赵某将女儿王丽改为薛丽。2005年春节期间,父亲王某将女儿王丽接回自己家中过年。在王丽写作业时,王某发现女儿作业本上写着薛丽。一问才知道,是赵某将王丽给改成薛丽了,当时王某很不高兴。等王丽开学离开后,王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赵某立即恢复女儿原姓名。
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事先未征得原告王某的同意,就擅自把女儿王丽改为薛丽,随了其继父的姓氏不妥。原告要求恢复女儿姓名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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