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是特定人的语言文字标记,其目的是与他人交流、参加社会关系、将特定的人纳入社会管理体系。公民姓名的选取、改变和使用,应当符合这一目的,便于这些活动。
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姓名习惯和传统,这些习惯和传统就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姓名文化作出的自然选择。
诚然,姓名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但是,法律同时禁止权利的滥用,任何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都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共秩序。
我国公民目前在姓名的选取、改变和使用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同姓同名的人太多,姓名中时有生冷僻字,姓名字数增多的趋向。这些问题无疑会给人们之间的交流增加困难,给社会管理带来麻烦,给社会秩序造成混乱。
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为解决我国公民姓名选取、改变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有必要制定公民姓名规范。有关国家机关制定公民姓名规范,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社会现实的要求,是社会各方面利益权衡的要求。
提升社会管理的技术水平,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部分地解决这些姓名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全部解决。提升社会管理的技术水平不是说话间就可以实现的事情,它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制定姓名规范并使公民遵守这一规范,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要少得多。
多数生冷僻字已经或者正在逐渐退出实用的口头和书面语言。不能否认,这些生冷僻字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是,继承传统文化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要使用历史上存在过的事物。甲骨文、竹简、篆书、毛笔、之乎者也、长袍马褂、秃顶长辫,都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难道我们现在还要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因循沿袭吗?继承,应当是批判的继承,其目的是促进社会进步。当某一历史现象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时,我们就应当把它放进历史博物馆收藏起来。
生冷僻字是多数社会公众不易认识和掌握的,遇到这些字,多数人都要去查字典。我们总不能要求每个人随身带一部字典,随时查阅自己遇到的某一个人的姓名,以便能够喊得出、写得来人家姓甚名谁吧?社会当然不是“于一”那样简单,社会公众也不可能都去“于一”。但是,象“萨达姆·邓·拉登”、“张亹亹”“李觿觿”之类,恐怕连自己也不高兴使用吧!
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姓名习惯和传统,这些习惯和传统就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对姓名文化作出的自然选择。
诚然,姓名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但是,法律同时禁止权利的滥用,任何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的时候,都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共秩序。
我国公民目前在姓名的选取、改变和使用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同姓同名的人太多,姓名中时有生冷僻字,姓名字数增多的趋向。这些问题无疑会给人们之间的交流增加困难,给社会管理带来麻烦,给社会秩序造成混乱。
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为解决我国公民姓名选取、改变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有必要制定公民姓名规范。有关国家机关制定公民姓名规范,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社会现实的要求,是社会各方面利益权衡的要求。
提升社会管理的技术水平,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部分地解决这些姓名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全部解决。提升社会管理的技术水平不是说话间就可以实现的事情,它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制定姓名规范并使公民遵守这一规范,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要少得多。
多数生冷僻字已经或者正在逐渐退出实用的口头和书面语言。不能否认,这些生冷僻字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是,继承传统文化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要使用历史上存在过的事物。甲骨文、竹简、篆书、毛笔、之乎者也、长袍马褂、秃顶长辫,都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难道我们现在还要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因循沿袭吗?继承,应当是批判的继承,其目的是促进社会进步。当某一历史现象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时,我们就应当把它放进历史博物馆收藏起来。
生冷僻字是多数社会公众不易认识和掌握的,遇到这些字,多数人都要去查字典。我们总不能要求每个人随身带一部字典,随时查阅自己遇到的某一个人的姓名,以便能够喊得出、写得来人家姓甚名谁吧?社会当然不是“于一”那样简单,社会公众也不可能都去“于一”。但是,象“萨达姆·邓·拉登”、“张亹亹”“李觿觿”之类,恐怕连自己也不高兴使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