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并确认命名、更名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2、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 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并确认命名、更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 由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并确认命名、更名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居(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名称的命名、 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并确认命名、更名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5、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 更名,市辖五区内的,由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并确认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本市两个(含两个)县(市、区)以上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其他市(地)的,由相关市(地)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意见,经各自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联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道路、居民区、桥梁、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市辖五区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规划立项时向所在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其提供的资料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并确认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规划立项时向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其提供的资料提出命名、更名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
7、专业部门管理的台、站、港、场、公路、 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在征得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专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8、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9、申请命名、 更名请示件的内容应包括:道路长、宽、起止点和居民区四至位置等工程项目概况、命名更名的理由、拟废止旧名原因、拟采用新名的含义、来源及工程项目位置图等。
2、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 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并确认命名、更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街道办事处名称的命名、更名, 由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并确认命名、更名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居(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名称的命名、 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并确认命名、更名方案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5、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 更名,市辖五区内的,由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并确认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本市两个(含两个)县(市、区)以上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其他市(地)的,由相关市(地)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意见,经各自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同意后,联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道路、居民区、桥梁、广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市辖五区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规划立项时向所在区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其提供的资料提出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地名主管部门考察论证并确认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规划立项时向当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其提供的资料提出命名、更名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
7、专业部门管理的台、站、港、场、公路、 公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在征得当地地名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专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8、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9、申请命名、 更名请示件的内容应包括:道路长、宽、起止点和居民区四至位置等工程项目概况、命名更名的理由、拟废止旧名原因、拟采用新名的含义、来源及工程项目位置图等。